当前位置: 火鸡 >> 火鸡的种类 >> 西宁发布四起典型案例
随着社会经济不断发展,人们保护自然、人文、环境、公共财产等社会公共权益的意识也越来越强烈,西宁市检察机关立足公益诉讼检察工作实际,研判新时期、新形势、新要求,因地制宜、积极探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将拓展办案范围与保障民生民利相结合,推动市域治理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目标。此次发布4起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涉及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新领域,案件类型多样且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为西宁检察机关积极用好现有政策和法律依据、加大公益诉讼保护力度提供指引。
此次发布4起行政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1、西宁市城西区医疗废物处置行政公益诉讼案
2、西宁市城北区高空悬挂物安全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3、西宁市城中区冒领养老保险金行政公益诉讼案
4、西宁市湟中区野生动物保护行政公益诉讼案
西宁市城西区医疗废物处置
行政公益诉讼案
医疗废物是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排放管理不严或处理不当,会被风扬失或被雨水淋湿,造成对大气、地下水、地表水、土壤的污染。加强对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有利于保护生态环境,避免环境污染后产生的高昂修复成本,降低环境污染后造成的不利后果。
年7月14日,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公益职责中发现,西医院年1月污水处理设施加注二氧化氯数量填录不规范,系机器打印录入;感染性医疗废物储存数量与医疗垃圾回收登记本记载数量不符,存在超过感染性医疗废物储存箱容量储存医疗废物的情况。西宁市亨玖口腔门诊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养护、使用不规范,无医疗污水排放检测报告,医疗污水排放是否达标不明确;此外,该门诊还存在三类射线装置未经许可即投入使用的问题。
(一)线索来源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西医院、西宁亨玖口腔门诊存在医疗废弃物储存、登记不规范,医疗污水处理设施使用不当,医疗污水排放是否达标不明等问题。
(二)调查核实
经调查核实:西医院年1月污水处理设施加注二氧化氯数量填录不规范,系机器打印录入;感染性医疗废物贮存数量与医疗垃圾回收登记本记载数量不符,存在超过感染性医疗废物贮存箱容量贮存医疗废物的情况;医疗废物贮存设备无清洗记录,清洁情况不明。针对医院存在的问题,本院调阅了该院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记录、医疗垃圾回收登记本,对医疗废弃物贮存现场进行了调查,并拍照固定相关证据。
西宁市亨玖口腔门诊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养护、使用不规范,无医疗污水排放检测报告,医疗污水排放是否达标不明确;此外,该门诊还存在三类射线装置未经许可即投入使用的问题。针对西宁亨玖口腔门诊存在的问题,本院对该门诊污水处理设备的运行情况及是否取得医疗污水排放检测报告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现场拍照固定证据。
(三)提出检察建议
年7月1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七条、《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宁市生态环境局城西区生态环境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加大对辖区医疗机构医疗污水排放许可及医疗污水处理设备运行情况的核查力度;对辖区医疗机构是否严格依法登记、收集、贮存、处置医疗废物进行排查;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对从事医疗废物管理的人员进行有效培训。
(四)监督结果
对于西医院存在的问题。城西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按规范配备专职人员管理医疗垃圾贮存设施,同时加强专职人员的业务培训及对相关制度的学习;要求严格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填写医疗垃圾回收登记本,确保医疗废物贮存数量与医疗垃圾回收登记本数量相符,及时清洗、更换存放医疗垃圾的贮存容器。经后期复查,该单位现已完成整改。
对于西宁市亨久口腔门诊部存在的问题。经现场检查城西区生态环境局责令该部门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环境检测公司对医疗污水进行采样检测,该门诊部于年7月24日提交了医疗污水检测报告,报告中显示各项指标达标;另,该局要求该门诊部与污水处理设备厂家联系,派出专人对污水处理设备的养护、使用情况进行系统的培训达到规范,经后期复查该门诊部现完成人员培训,设备正常投入运行。
(一)进一步规范医疗废弃物的处置,保障生态环境公共利益。医疗废弃物在医疗机构日常工作中耗损极大,同时又因为医疗废弃物自身具有的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特点,如果对医疗废弃物不加以严格的监管,会导致生态环境造成损害。检察机关督促生态环境局及时对医疗废弃物进行规范监管,有利于提前降低医疗废弃物排放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将环境保护工作前置,避免在污染环境后再进行治理。
(二)经济发展不能以生态环境的污染为代价,要筑牢生态环境保护的红线。企业在以营利为目的的同时,不能忘记企业的社会责任。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略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只有筑牢了生态环境保护红线,才能实现经济的良性发展。
(三)检察公益诉讼监督,强化医疗机构、行政机关主体责任。本案检察机关通过制发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督促生态环境局积极履行对医疗废弃物的监督管理,有利于强化医疗机构、行政机关在医疗废弃物管理处置上的主体责任,从源头规范治理,保护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
西宁市城北区高空悬挂物安全隐患
行政公益诉讼案
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检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要求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肩负着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实施的神圣职责,推动和保障民法典贯彻实施责无旁贷。切实贯彻“将民法典贯通到‘四大检察’‘十大业务’中去”的要求,是检察机关维护公共利益的应有之义。
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干警在学习《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时,“高空抛物坠物责任”条款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现实生活中,很多高楼大厦楼顶或楼体外都安装或悬挂了户外广告设施,这些设施设备如不严加管理,则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一)线索来源
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现实生活中很多高楼大厦楼顶或楼体外都安装或悬挂了户外广告设施,这些设施设备如不严加管理,则直接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城北区一些重要商业街区、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物上设置时间较长的室外广告设施,缺乏维护保养,形成安全隐患;电气设备故障安全隐患,一些电线线路复杂,布线不规范,易引发线路和电器设备火灾。还有一部分存在擅自乱设乱挂,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留下安全隐患。
(三)提出检察建议
通过前期摸排,城北区人民检察院与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进行了衔接沟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高度重视,组织执法人员与检察官对小区和道路两旁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开展了安全风险排查。经过梳理分析后,城北区检察院于年6月28日,向该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对辖区违反法律、法规存在公共安全隐患,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户外广告及设施依法监管、整改;对依法准许设立的户外广告及设施加强安全风险监测,强化动态管理,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四)监督结果
7月28日,城北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回函城北区人民检察院,已经根据检察建议书针对全区内存在的上述安全隐患,实施源头管控,强化动态监管,并进行有效的隐患整改,共拆除各种广告42处。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坚持和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明确“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凸显了公益诉讼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独特地位。结合辖区特点,充分发挥城北区公益保护协作机制优势,开展事关民生和公共安全的“头顶上的安全”公益检察专项监督活动,既积极拓展公益诉讼的“等外”探索,又将检察监督从事后监督向预防监督延伸。
西宁市城中区冒领养老保险金
行政公益诉讼案
近年来,由于个别居民不按规定期限报备、未及时销户、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冒领养老保险金问题时有发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针对辖区内此类问题,检察机关通过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与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相互协作,有效保护了国有财产。
年4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线索,由于个别居民不按规定期限报备、未及时销户、信息共享渠道不畅通等原因,出现冒领养老保险金问题。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积极履行职责在追回部分冒领养老保险金情况下,仍存在人户分离、孤寡老人死亡、拒不退回等情形,致使部分冒领养老保险金追回难度较大,可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检察院收到线索后,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开展追缴冒领养老保险金专项活动。共计追查冒领养老保险金18人,追回金额58.22万元,有效避免了国有财产流失,进一步促进了养老保险金规范化管理。
(一)线索来源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大数据比对,筛查出疑点信息,掌握疑似死亡人员、服刑人员冒领养老保险金的具体情况后,对辖区内冒领养老保险金情况开展全面排查,通过电话联系、上门走访等多种形式,对相关信息甄别、比对、分析,追回部分冒领金额。但存在部分冒领养老保险金追回难度较大等情形,故将此线索移送至城中区人民检察院。
(二)调查核实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在收到移送线索后,积极展开调查核实工作。针对孤寡老人死亡、人户分离等情形,深入辖区社区、派出所核实相关信息,查询银行流水及取款明细,前往省外调查取证,固定相关证据。针对拒不退回的情形,对冒领人进行询问谈话,开展释法说理工作,释明拒缴冒领养老保险金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提出检察建议
通过前期充分、有效的调查核实工作,城中区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第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向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追回冒领养老保险金,规范养老保险金收缴管理、资格验证等工作,健全完善预防性措施,避免国有财产流失。
(四)监督结果
城中区人民检察院联合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开展对冒领人进行询问谈话、释法说理、宣传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最大限度劝导当事人自行归还冒领的养老保险金等工作,最终追回冒领的养老保险金58.22万元。至此,该类案件通过诉前程序取得了实质效果。
保护国有财产安全属于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责范围,作为国家权益的维护者和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始终恪守“提起诉讼是手段,维护国家利益是目的”这一要求,积极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在办理国有财产保护公益诉讼案件中,聚焦养老保险金冒领问题,秉承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既监督又配合、既支持又协作的理念,通过与行政部门信息共享、相互配合、凝聚共识,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对违法事实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对冒领人进行询问谈话,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宣讲法律法规,释明拒交冒领养老保险金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从而达到自行归还国有财产的目的,节省司法资源的同时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了双赢多赢共赢。
西宁市湟中区野生动物保护
行政公益诉讼案
检察机关主动开展案源排摸,准确发现野生动物保护中存在的监管漏洞,促进完善相关治理措施,推动行业整改。发挥检察公益诉讼在打击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中源头启动、全程监督功能,监督监管者、惩罚违法者、保护野生物种、教育同业人员,提高公益诉讼监督实际效果。
湟中区湟中飞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遗留的多只繁殖动物未处理,并因养殖条件影响造成个别动物死亡;同时该合作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饲养其他动物。
(一)线索来源
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湟中飞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遗留的多只繁殖动物未处理,并因养殖条件影响造成个别动物死亡;
(二)调查核实
经调查查明,湟中拦隆口镇峡口村飞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在被省、市林业和草原局吊销驯养繁殖许可证和经营(加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遗留的多只繁殖动物(蓝孔雀、黑天鹅、斑头雁等)未及时作出处理。而且因为不具备养殖条件,导致个别动物死亡,造成周边环境污染。同时该合作社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擅自饲养火鸡。针对存在的问题,湟中区检察院对该合作社的运营及停业情况进行了调查,并现场拍照固定证据。
(三)提出检察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7条、34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第7条,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第5条第1款及《青海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公益诉讼检察工作的决定》第2条的规定,年4月10日,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向湟中区林业和草原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湟中区林业和草原局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对该合作社存在的问题依法整改;对遗留的野生动物进行救助;加强野生动物的监管和保护力度,积极普及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支持、指导、帮助受影响的农户调整、转变生产经营活动。
(四)监督结果
年8月12日,湟中区林业和草原局回函湟中区人民检察院,已根据检察建议向湟中飞雁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下发了停产告知书,说服其放弃孵化种蛋,做好转型准备;与拦隆口镇畜牧兽医站对接,对该合作社遗留动物开展防疫、检疫工作,确保不发生动物疫情。同时,积极对飞雁合作社遗留的野生动物进行清理救助,将赤麻鸭、黑天鹅、蓝孔雀交由西宁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救护繁育中心收容救护。对受影响较大的飞雁合作社,指导其进行转产,并积极为其介绍其他养殖项目,以便充分利用现有的养殖场地和设备,尽量将损失减到最小。对全区野生动物养殖户、农贸市场、商铺进行排查,拆除鸟网3张,捕兽夹2个,救护狍鹿、猫头鹰等野生动物6只。发放野生动物保护宣传资料、出动流动广播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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