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鸡

华政大学生起诉上海迪士尼,美国迪士尼可携

发布时间:2023/5/7 13:23:20   

这事儿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我们就干脆直白一点的说。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小王同学今年1月30日的时候去上海迪士尼乐园游玩,买了票进门的时候却被要求检查背包,包里面装有46.3元的零食。

工作人员检查了她的背包发现有零食,要求她扔掉或者吃掉,发生纠纷后小王报警,做了笔录以后并没有解决问题。遂又拨打及投诉,但对方告知她——迪士尼乐园禁止携带食物的规定是合法的。最后小王没办法,服从了迪士尼乐园的规定,入园以后买了一根棉花糖花了30元。园中一根玉米20元,一根火鸡腿80元。

玩完了以后,小王认为迪士尼乐园制定的规则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上海迪士尼乐园禁止游客携带食物入园的格式条款无效,另外要求迪士尼乐园赔偿自己被迫丢弃食物造成的损失43.6元。目前案件正在审理之中,立案法院为浦东法院。

咱先来直观的看看这件事,虽然上海迪士尼乐园干这事干了这么久,大家已经见怪不怪了。但首先说一点,作为一个乐园且不说它禁止游客携带食物的规定合不合法,它凭什么去检查游客的包?这是哪一条法律赋予它的权力?我们都知道,如果是从安全角度出发,安检是不需要开包检查的,除非在机器检查的时候发现可疑之处才能要求开包检查。在我的印象中,很少有被别人要求人工手动检查随身行李的事情。如果说这样的检查是合法的,那下一步搜身呢?是谁给的底气就让它们如此的有恃无恐。

接下来我们再来分析一下禁止游客携带食物的规定是否合法合理。根据上海迪士尼乐园的《入园须知》规定,“不得携带以下物品入园:食品;酒精饮料;超过毫升的非酒精饮料……”这意思就是说,游客进园哪怕只带矿泉水的话,都不能超过毫升。如此规定的意图显而易见,就是为了让园内的商家赚钱,而众所周知园内的商品很贵很贵。

此项规定属于《合同法》中的格式条款,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问题是上海迪士尼制定的该条格式条款,遵循了公平原则吗?

早前很多国内的饭店都会有禁止食客自带酒水、食物,后来最高法认为违法,且有部分地方法院判决此种规定侵害了消费者享有的公平交易权,所以后来这种现象有所减少,起码近几年我没有再遇到这样的情况。但我觉得相对于迪士尼乐园而言饭店禁止食客自带酒水、食物还会让人更容易接受一些,因为毕竟我去饭店就是为了吃饭的,而我去迪士尼是为了玩的。饭店的主业是销售食物,但迪士尼乐园却不是如此。所以饭店如此规定都违法的话,迪士尼乐园的这条规定更违法。

然而,小王同学的诉讼之路想必会非常曲折,因为在她之前,去年苏州的一名王律师也因相同的原因向浦东法院提起过诉讼。而当时浦东法院认为,迪士尼乐园有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其经营方式已形成商业模式和国际惯例,并得到中国官方认可。所以,一审的结果是不予受理。王律师接着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结果是驳回上诉。近日,王律师又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结果待定。

而今,小王同学一审的案子也在浦东,除非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王律师胜诉,不然小王同学的诉请必然得不到支持。只是,浦东法院认定的迪士尼乐园的商业模式形成国际惯例,但美国和法国的迪士尼乐园均可携带食物,而亚洲的迪士尼却不可以。店大欺客,很多时候我们会觉得不合理的现象难以接受,但如果不合理形成了惯例尤其是国际惯例,反而就见怪不怪了。普通人如此,执法者亦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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